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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刚刚注册,实属新手一个,初来乍到,还请诸位老兄关照! 关于摩托车上高速的问题争论已久,本人多年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但本人并非执业律师。因为专业于此,感觉对此问题还有些发言权,所以斗胆作一个自认为还算是专业的分析,诸位仁兄凑合着看看在下说的是否有理。
先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说起,该条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该条款采用了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法条列举了各种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类型以及行人,并且概括的规定了“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可以得出最高时速不低于七十的摩托车并不在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范围之内。
法律有其固有的逻辑。根据法理,列举即限制。列举的特点在于清晰、明确、具体。之所以采用列举的方式,立法者的意图在于限制下级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行政规章时随意增减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类型。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则以及该法条的规定,摩托车行驶高速公路不仅于法有据而且理所应当。这是否就万事大吉了呢?且慢,我们再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正是根据该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栽上一个摩托车禁行标志便将摩托车拒之路外的。那这个标志栽的是否合法呢?在下认为合法。看到这里你肯定会肝火上升,准备开口骂人了是吧,呵呵。很多地方人大通过单行条例的方式立法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比如《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地方人大的单行条例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可谓是上了双保险。但摩托车上高速公路是否就真的找不到一点理由了吗?也不是,理由还是能找到的。
相对于全国人大来说地方人大是下级立法机关,其制定的地方法规违反上位法当属无效,这一点大家说的够多的了,咱在这里就不多说了。但地方法规在废止前是有效的,“当属无效”仅是一种价值判断,废止应循合法程序,而不是你认为它无效它就当然无效。你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吗?不可以。《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立法是国家行为。咱还是死了这条心吧。
那咱就冲着第三十九条使劲。既然第六十七条没有限制摩托车,而且是通过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因此可以得出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允许应为常态禁止应为例外,交警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临时性规定,而不能作出长期限制摩托车通行的规定。但这仅是依法理得出的结论,而且大家注意,第六十七条采用的列举是否定式列举。相对于肯定式列举而言否定列举降低了列举的效力,增加了模糊性,这种方式就为第三十九条埋下了伏笔,导致出现长期限制摩托车通行时人们难以说清对错。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很多省份的地方人大在针对高速公路立法时绝口不提摩托车之事,这一点大家可以上网查询一下各地的立法情况就可以证明在下此言不虚。
以上是理论层面的分析。在司法实践层面,有摩友曾向法院提起过相关的诉讼,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也是地方立法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仅是依法理得出的结论,而法院断案时有法条的依法条,没有法条的依法律原则或惯例。法理属于法律原则,第三十九条和地方法规却是实实在在的法条。
综合以上种种,在下认为关于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问题急需全国人大对第六十七条的立法原意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当下混乱的法律局面。
以上仅是在下个人的观点,不知是否说清,请诸位仁兄指教。天快亮了,眼也睁不开了,难免错漏,您将就着看吧,呵呵。
另外,在下家居济南,摩托车驾龄二十一年,先后有过大阳90、轻骑125-2和雅马哈巧格三种摩托车,前些天又刚在网上订购了一辆DL250,在此肯请组织收留!如果大家有法律问题又不嫌在下鄙陋,非常愿意尽我所能为大家解答一些法律问题,在下并非执业律师,此言绝非广告,请放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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