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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3-12-30 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建议不要以身试法。当然,富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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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1 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丹县大厂镇法律服务所祝论坛在新的一年日浏览过万,管理员身体健康,万事如意。祝各位摩友马上有钱,摩旅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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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9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法律、法规的适用及效力,《立法法》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十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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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9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通过的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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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20 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支持#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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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2-23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交通警察部门提出符合申请,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因另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而受到影响。加之,人民法院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时,也要审查当事人有无提起上述复核申请以及申请复核的结果,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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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4-3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摩托车论坛摩友"漫步云端"提供的链接,找到你的发帖,感谢你对摩托车论坛广西摩友交流群区法律援助版块的支持和信任。通过详阅你提出的事实及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你所采区的救助途径。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摩友的相关回复,我提出如下建议,供你在维权时参考:
    一、既然中山交警以“车辆有盗抢嫌疑”扣车,你可持身份证、机动车所有权证(大绿本本)到机动车登记地车管所或者交警大队查询,称你的机动车被以“车辆有盗抢嫌疑”扣车,要求查询你的机动车或者号牌是否被他人套牌或被盗窃及抢劫,要求该部门出具查询的结果并加盖公章。
    二、虽然公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无需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违法,但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有义务提交行为人已违反相关行政法,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据。但为了更好的维权,你应持查询到的相关证据证明该机动车没有“车辆有盗抢嫌疑。
    三、行政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已违反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且处罚程序必须合法。即现场有二名以上持有人民警察证的且持有该市或县人民政府法制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须通过每年年审,否则无执法资格)并按规定作装。
    四、请你详阅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工作人员的签名,并到交警大队监督栏中拍照留作证据,核实该工作人员是否系人民警察及具备执法资格,防止交警大队的辅警作人民警察服装及套用人民警察的警号。否则,交警大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扣车)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无效。
    五、如你对交警大队的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提出行政复议。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交警大队程序违法。如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六、如你在维权时对上述程序还不了解的,可加我(QQ528082798)为好友,以便我联系你。
以上建议,希望可以帮助你。如有不妥的,建议到当地咨询律师或者法官,相信他们会有更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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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4-3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在摩托吧以上述回复内容对其帖子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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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7-27 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广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南丹县大厂镇法律服务所(联系电话15277863281,地址大厂文化广场入口处)特别提示,当事人因发生交通事故维权困难时可委托我所特别授权代理,我所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且对方机动车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涉及机动车保险公司的案件,建议当事人把对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提起民事诉讼时(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一年之内,受伤致残的,需到事故发生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需调取对方当事人车辆的保单及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在接到该认定书之日不服的,应在三日内向市级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无效,且不得对交警大队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同意交警部门及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需要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为依据予以赔偿当事人。 私家车的车辆登记人将车辆借予有符合驾驶该车辆有效驾驶证驾驶员的,且该驾驶员在借车时没有涉毒、醉驾、酒驾、涉嫌违法者犯罪情况下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登记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广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适用时间: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  

序号        项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305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査总队提供的2012年度统计数据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791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41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206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3553(2013年数据)        区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统计数字
4        分













资        农、林、牧、渔业        20534       
                釆矿业        35303       
                制造业        33611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8416       
                建筑业        3843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4135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6477       
                批发和零售业        33608       
                住宿和餐饮业        24853       
                金融业        76679       
                房地产业        3224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53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4105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52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938       
                教育        3565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3721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3727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7358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
6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40       


备 注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备 注2: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4.7.1-2015.6.30)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1、城镇居民:一级466100元,二级419490元,三级372880元,四级326270元,五级279660元,  六级233050元,七级186440元,八级139830元,九级93220元,十级46610元。 2、农村居民:一级135820元,二级122238元,三级108656元,四级95074元,五级81492元,六级67910元,七级54328元,八级40746元,九级27164元,十级13582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但应除以二;被扶养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无劳动能力(需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应按除以受害人的兄弟姐妹人数计算。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466100元;农村居民135820元。
十三、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8810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致残的,2000-20000元;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农村受害人赔偿问题:
    有些受害人的户口虽然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持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或者受聘单位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应按广西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因此,受害者平时应保管好其在城镇工作的证明(如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材料等)及居住证明(如暂住证、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以备诉讼时作为有利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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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8-10 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被车辆所在地段为禁止停放地段的,且该地段所在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行政委托授权给派出所履行交警职责的,其有权查扣违法行为人违法停放的车辆。在广西城市郊区或边远山区没有交通警察中队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就履行交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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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8-12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时,程序必须合法,且有证据证明相对行为人确实违法法律规定。否则,相对行为人可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提出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时,把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作为被告,民警不能作为被告,因其系职务行为。但可到督察处对其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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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8-16 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客气,兄弟们有事请发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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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0-21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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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4-10-21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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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22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摩友,前段时间因忘记密码无法登陆几解答兄弟们的发了疑问,在此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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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22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辆借用协议
车辆登记所有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车辆借用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乙方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能依法驾驶该机动车且其无酒驾、醉驾、毒驾相关记录的情况下,就机动车借用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事宜进行协商,经双方平等、友好地协商后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应乙方请求,甲方将车辆(车牌号:XXX,发动机号码:XXX,车辆识别号或车架号:XXX)及该车辆所有权证书、行驶证、完税证明发票及强制保险合同当面交予乙方使用。
二、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借用上述车辆属无偿性质,借用期限为XXX天。
三、车辆借用前、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借用车辆期间应承担该车辆的维修费,如乙方使用车辆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的,由乙方全部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借用车辆前,如甲方或者车辆登记所有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交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乙方借用该车辆后,甲方无法控制该车辆的使用情况,也没有从乙方或者他人使用该车辆过程中获得利益。因此,乙方只能自行使用该车辆,且不得租赁该车辆予他人和准许他人使用该机动车。否则,乙方或者他人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及该车辆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该车辆被盗、抢的,乙方应及时报警并通知甲方。
四、如甲、乙就车辆借用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一方可依法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的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愿意履行各自的义务。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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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22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动车转让协议
      机动车出让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机动车受让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及机动车实际所有人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乙方充分了解该车辆基本情况下,就该车辆的出让和受让的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事宜进行协商,经双方平等、友好地协商后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甲方将其依法登记所有机动车(牌号为:XXX;发动机号:XXX;车架号XXX)转让给乙方所有,并将该车辆对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当面交予乙方使用。
  二、双方约定,该车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X元整。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支付清受让该车辆的款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车辆受让款后应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三、机动车交付前、后,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交付上述机动车前(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如甲方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此后,如乙方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法律责任由其承担,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如将该车辆可以转移登记的,甲方应提供身份证并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转移动登记,但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强制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车辆不能转移登记的,乙方保留并使用该车辆的原牌号,甲方应提供身份证并协助乙方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及车辆年审事宜。
四、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的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愿意履行各自的义务。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让人(甲方):               年    月    日      

受让人(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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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22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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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丹县大厂镇法律服务所(联系电话15277863281,地址大厂文化广场入口处)特别提示,当事人因发生交通事故维权困难时可委托我所特别授权代理,我所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
    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且对方机动车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涉及机动车保险公司的案件,建议当事人把对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提起民事诉讼时(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一年之内,受伤致残的,需到事故发生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需调取对方当事人车辆的保单及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在接到该认定书之日不服的,应在三日内向市级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无效,且不得对交警大队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同意交警部门及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需要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为依据予以赔偿当事人。
    2、私家车的车辆登记人将车辆借予有符合驾驶该车辆有效驾驶证驾驶员的,且该驾驶员在借车时没有涉毒、醉驾、酒驾、涉嫌违法者犯罪情况下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登记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5-2016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适用时间: 2015年8月~2016年7月                        
序  号                       项  目               标  准(元/年)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69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65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45(1253.75元/月)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75(556.25元/月)
3    职工月平均工资3904  (103.13元/天)      
4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27071(74.17元/天)
      采矿业45210(123.86元/天)
      制造业 42636(116.81元/天)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4325(176.23元/天)
      建筑业45032(123.38元/天)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55447(151.9元/天)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5961(180.71元/天)
       批发和零售业43432(118.99元/天)
       住宿和餐饮业28900(79.18元/天)
       金融业96307(263.85元/天)
       房地产业41310(113.18元/天)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8726(106.1元/天)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53761(147.29元/天)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510(91.81元/天)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8741(106.14元/天)
       教育业42635(116.81元/天)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4952(150.55元/天)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48367 (132.51元/天)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3959(135.86元/天)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330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
      
       备 注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3424元;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备 注2:《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5.8-2016.7)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以住院天数及医院建议休息天数计算,构成伤残且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止。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
       2 、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特别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
     1 、城镇居民:
       一级493380元,二级444042元,三级394704元,四级345366元,五级296028元,六级246690元,七级197352元,八级148014元,九级98676元,十级49338元。
       2、农村居民:
       一级151300元,二级136170元,三级121040元,四级105910元,五级90780元,六级75650元,七级60520元,八级45390元,九级30260元,十级15130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但应除以二;被扶养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无劳动能力(需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应按除以受害人的兄弟姐妹人数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493380元为限;农村居民151300元为限。
       十三、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3424元。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致残级别(城镇农村一致)的最低十级2000元,最高一级20000元;死亡的(城镇农村一致),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南丹县大厂镇法律服务所特别提示:如对方当事人对机动车进行交强险及商业保险投保的,实际计算过程中应先扣出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再按责任分担费用,或者对方当事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投保交强险而不予投保的,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先按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双方再按责任比例分担。受害人的户口虽然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持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应按广西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因此,受害者平时应保管好其在城镇工作的证明(如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材料等)及居住证明(如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以备诉讼时作为有利证据使用,毕竟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死亡赔偿金及一级残疾赔偿金相差约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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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2-24 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摩友是一家,不用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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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2-24 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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