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衲博祈 发表于 2017-2-23 00:35
楼主我感觉你浑身上下都泛着金光,你比我佛还要伟大的多,因为你没有缺点,你的分析评论都那么不容置疑,看 ...
大帝李毅 发表于 2017-2-23 01:31
网络论坛,哪来那么多讲逻辑的人呀,能碰上能听懂话的都不多
走 发表于 2017-2-23 09:52
其实就是一场误会,你好心提醒大家注意方式方法,但是你的说法欠妥,直接说关小春的做法违法,所以广大摩友 ...
TINNNA 发表于 2017-2-23 12:39
顶一下楼主。
这事加上次那事(你应该懂的)使一些人的低下素质(地域歧视,出口成脏,言辞威胁,到处散播 ...
走 发表于 2017-2-23 09:52
其实就是一场误会,你好心提醒大家注意方式方法,但是你的说法欠妥,直接说关小春的做法违法,所以广大摩友 ...
TINNNA 发表于 2017-2-23 12:39
顶一下楼主。
这事加上次那事(你应该懂的)使一些人的低下素质(地域歧视,出口成脏,言辞威胁,到处散播 ...
qwna111 发表于 2017-2-23 13:01
不是我说你,你这一棍子扫倒一大片啊,不用揣着明白装糊涂,明说你的意思就是北京人素质低下,更没下限呗 ...
佳御168 发表于 2017-2-24 01:25
因为您定性了关小春同学的违法已经把公检法都涵盖了所以您是裁判是法尊
zl3702772 发表于 2017-2-24 01:39
仔细看看我的帖子 我写的很明白 “提醒” 某些车友,控制他人属于违法行为,不要使用违法行为来 ...
请不要用触犯法律的方式来打击犯罪,因为本身你的行为就不正义 一发帖人说控制了一个骑假牌摩托的人,并送去拘留! 抓人这种事,是警察的责任和义务,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控制他人的!! 请不要使用违法手段来控制违法行为! 一个需要道德圣人的国家,必然男盗女娼盛行,一个法治国家,必然不会给圣人出现的道路! 不知道发帖人所谓的控制 是怎么样的控制 如果是人身控制 可能涉嫌到触犯刑法了 可不是民法!! 民法人不告官不究,刑法可拉你出去公诉你的!(不知道我要不要举报,毕竟他自己承认了控制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在网络上自认进行了控制他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非法拘禁是没有时间的。 只要实施了控制 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即构成非法拘禁罪 轻的话是3个月到半年,超过24小时3年以上! 以上内容是我复制过来的 可能是我年老眼花从标题到内容还真没找到“提醒”一词,定性的词汇倒是不少,我只是想告诉你对于正在违法进行中的嫌疑人不管是怎么样的控制,只要是报警后在原地等待警察的到来或者是在警察机关的路上都不属于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的第一构成要素就是要想方设法的避开警察,从这件事的警察处理的结果也很能说明问题谁违法谁犯罪而谁没有,如果要较真我倒是建议你找尤今路按你的定性起诉关小春,让我等法盲开开眼界,法律会给出什么样的答复。 |
老孙头儿 发表于 2017-2-24 09:57
我想楼主可能上一个帖子的语调出了问题,文字表达比当面说更将就方式方法,因为文字是死的,所以理解就会人 ...
大帝李毅 发表于 2017-2-23 01:31
网络论坛,哪来那么多讲逻辑的人呀,能碰上能听懂话的都不多
老衲博祈 发表于 2017-2-24 10:18
如果真像你所说希望骑行环境更好,就应该没有这么激烈的争吵了,打击三五没有毛病,有毛病的是巧妙的岔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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