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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还是2019年的事了,朋友电动摩托车是江北的牌照。为了省油费,违反南京外牌摩托车禁行主城区的规定,开去经开区上下班。一天晚上被交警查酒驾拦下,发现江北车牌,就按违反禁行规定处罚一千元。我朋友没当回事(违法处理通知小票都扔了),开去经开区上下班又一天晚上第二次被交警拦下,发现第一次的处罚还未接受处理,当即扣留摩托车,并称将按上限两千元罚款并上报请示分局并处行政拘留。
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来前,我正好在他家,他就说到这事了。我第一反映就是扣留机动车违法。我朋友说是的,平时受到我法律能力的影响,当时扣车时他也有点意识向交警提出无权扣车称述,交警不鸟,不服投诉、复议去啊。
我支持朋友行政复议,建议他第一步不管服不服第一次的罚款,你先把第一次罚款缴了,然后再对其行政复议。朋友先是折腾一番登报挂失小票,补缴第一次罚款,还好没加处罚款(俗称滞纳金)。然后,我根据他对案情的详细描述,替他起草法律文书。
第一,第一次处罚交警属于断章取义。根据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违反交通管制通行的,还得不听劝阻才构成处罚要件。我朋友第一次只是违反交通管制,完全配合执法检查,并不存在不听劝阻的性质行为,所以不构成处罚要件。
第二,第二次扣留机动车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没有法律依据扣留车辆。
最后,我朋友与交管局达成和解。返还摩托车;第一次罚款一千元免除;第二次罚款两千元我朋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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